多年前发生的医疗侵害,还能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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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发生的医疗侵害,还能否起诉?
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伤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一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有利于受害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因此,
现实中,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人身损失后,很可能尚不知晓损害的发生,结合相关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的规定,因此,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导致损害,且当时不知晓该损害发生的,患者有权在知道或被确诊后依法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且诉讼期间从知道或伤势被确诊之日起计算。
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相关诊疗后,先后患上其他疾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但患者并不知晓其在后所患疾病系因为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事隔多年后,经权威部门鉴定,患者才知道其在后所患疾病均系在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时导致的并发症,此时,患者有权在知晓其接受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后,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事隔多年后,患者出现了身体机能上的损害结果,为才得知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行为,此时,患者在得知损害发生后的3年内主张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其侵权行为给予患者相应赔偿。
例如,患者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