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患者损害的多家医疗机构分别在不同的地区,患者在哪里的法院起诉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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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患者损害的多家医疗机构分别在不同的地区,患者在哪里的法院起诉比较有利?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多家医疗机构分别实施医疗行为,虽然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但如果各医疗机构不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则根据查明的责任大小,由各医疗机构按份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共同”,是指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如果多家医疗机构在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共同与患者建立了医患关系,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在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内各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条的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
由此可见,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诊疗损害的,可以起诉其就诊的所有医疗机构,也可以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本着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患者因同一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时,可以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被告,为了査明案情,也可以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第三人。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不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需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但若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基于对患者利益的充分考虑,可以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其中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