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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大闹医院”,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任何一方都不得非法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患者一方来说,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反之,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因一时的气愤大闹医疗机构,往往却会因此陷于不利的境地,严重者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治疗不及时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因为医疗过错而受到损害等等,患者及其家属的伤心、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也都将得到法律的平等追究。患者一方希望通过大闹医院,给医疗机构压力,从而使得医疗机构为了平息事件多做出赔偿的事件,现实中已经很少发生,结果往往是患者一方受到法律追究。
考虑到现实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实质的不平等,法律加强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患者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无视法律的尊严,使用非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反而会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到时后悔晚矣。
《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业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广州医疗纠纷律师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规定:“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中规定:“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査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 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査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 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 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
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 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 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 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 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处罚。(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进人医疗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与此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 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 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 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殴打他人,或者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都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90条第1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修改 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 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扰乱医院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特别作出规定。
除此之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5项 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医师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现实中,患者“大闹医院”的原因除了亲情的因素,还有一个就是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方尽量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由于医患双方在实际医疗关系中的地位并不平等,法律作出了很多倾向于患者保护的规定。患者完全 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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