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可以“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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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属性。医疗纠纷的协商理,就是所谓的“私了”,而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完全可以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有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确认民事义务的自主权。所谓“自由”,就是可以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制作出处分的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行使或放弃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在协商时,提出何种条件和解决方案,完全依靠自己的真实意愿决定,而对对方提出的条件和解决方案是接受还是拒绝也完全依靠个人真实意愿决定。不过在实际的协商过程中,为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难免要求双方相互让步,或者某一方做些让步,但是这种让都是自愿的,不能被另一方所强迫。
患者与医疗机构在“私了”时,应该注意遵循以下原则:(1)双方自愿原则,即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欺骗、胁迫或勉强另一方进行协商;(2)平等、公平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
医患双方私了,是最简单,最省时的事情,由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患方缺乏医学知识,难免会产生自己是否吃亏了的感觉,导致很难私了。事实上,如果患方觉得吃亏了,在决定私了前,可以咨询具有医学知识的人或者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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