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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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2条规定:“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医疗机构或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另一方追偿的,应当依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由于在医疗产品责任案件中,造成患者最终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原因往往非常复杂,有时会伴有患者原有疾病状况、自身特异体质、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诊疗行为有过错等多种原因。在医疗产品有缺陷,同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与医疗机构责任如何承担呢?
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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