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能否要求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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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能否要求其进行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3条规定:“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却仍然生产、销售的,如果造成了患者的死亡或者身体严重损伤,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对于震慑或遏制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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