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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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的认定标准界定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即认定诊疗过错,一般应依据诊疗行为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普遍医疗水平。
诊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以及医政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应当给予的诚信、合理的医疗服务,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
诊疗过错的认定,首先应当依据客观标准来判断。具体来说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基本依据。在上述法规或者诊疗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诊疗活动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违反这一规定即违反普遍的医疗水平时,就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参考的因素有:(1)医疗的地域因素和医疗机构资质条件。通常情况下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疗机构在资金、技术、人才、药品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整体医疗水平上存在差异。同样,医疗条件与治疗能力密切相关。综合性大医院往往技术先进、设施齐全、人才丰富,而小医院在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都与综合性大医院相差甚远,其治疗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在认定过失时必须考虑到医疗条件对医疗行为产生的影响。经济落后地区受到当地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医疗技术水平不可能达到发达地区的水平,偏远的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所等的医疗水平也无法与综合性大医院相比。
(2)关于医务人员的资质。在认定医师的注意义务时,专科医师和全科医师一般应当以不同的医疗水准为基准。另外,医疗机构的资质也有很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医疗水准。
(3)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如上所述,有关患者个体差异以及病情紧急程度等作为诊疗过错认定中的参考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