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被切除,丈夫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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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被切除,丈夫也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2010)鹤民再字第10号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鉴定意见中认定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两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并不违反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且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对于此合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条件。本案一审判决之所以被改判,就是因为对于患者的损害只有一家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一家医疗机构没过错,故这两家医疗机构之间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还有一个典型之处在于,由于患者子宫被切除,进而丧失了生育能力,不仅患者本人遭受精神痛苦,其丈夫的生育权也受到侵害,也必然遭受精神痛苦,法院一并判决医疗机构给予夫妻二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14日,姜XX到大赉店卫生院就诊,经B超检査,被诊断为:宫腔残留物。大赉店卫生院为姜XX开具了米索前列醇片及米非司酮片,让其口服药物流产。姜XX服药后,2006年2月16日出现大量出血,头晕、心慌后晕倒,急到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宫颈妊娠;2.失血性休克;3.药物流产术后;4.贫血。于2006年2月16日行
姜XX在大赉店卫生院治疗支出
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6年11月20日出具了河科大司鉴中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鹤壁市大赉店中心卫生院、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姜XX、张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6)淇滨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
(二)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中心卫生院赔偿姜XX、张XX医疗费、
再审法院判决:
维持本院(2008)鹤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
再审法院认为,姜XX分别在大赉店卫生院治疗和在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属于前后连续的两个治疗行为。姜XX因怀孕于2006年2月14日到大赉店卫生院治疗,大赉店卫生院为其作B超诊断为宫腔残留物,开具了米索前列醇片和米非司酮片,并让姜XX在家服用,姜XX服用后在2006
姜XX子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二原告正值壮年,子宫切除的直接后果是姜XX丧失了生育能力,也剥夺了张XX的生育权,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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