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谁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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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谁做原告?
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不难的,绝大多数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是患者或者死亡患者近亲属。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的确定可能会影响到起诉受理和诉讼请求成立与否。因此,医疗事故律师建议患方在起诉前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患方如何确定原告
如果患者没有死亡,则其本人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患者死亡时原告的确定
患者死亡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诉前死亡;二是在诉中死亡。
两种情况 的相同之处,是患者的继承人可成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这里所称的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而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是适格原告,两种情况的不同之处,是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
患者在诉中死亡,实际上就是原告在诉中死亡,这时发生诉讼中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 第1款第(1)项和第37条第(1)项的规定,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如果继承人参加诉讼则恢复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诉讼则终结诉讼。
2、胎儿的诉讼地位间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脱离母体、自主呼吸是确定胎儿出生时间的两要素。胎儿脱离母体自主呼吸的时间就是胎儿出生时间。
出生前胎儿死亡。因胎儿未出生,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不是权利主体, 产妇可以就其生产过程中受到的医疗损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就胎儿的权利提出的诉讼请求将会被驳回。
出生后胎儿死亡。由于该新生儿已出生,是权利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乃, 因此,父母可作为其继承人成为原告,并就新生儿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
未出生胎儿(遗腹子),未出生胎儿的父亲因医疗纠纷死亡,如果其母亲或其他权利人在胎儿未出生前提起诉讼,因该胎儿尚无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原告,故他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医疗事故律师建议,待胎儿出生后再提起诉讼或在诉讼期间胎儿出生时立即增加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