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病历的分类、病历分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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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病历的分类、病历分类的意义
病历可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
按照病历内容是否有医生分析与判断内容,分为主观性病历资料和客观性病历资料。
所谓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方交代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署的医学文书资料。
所谓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程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疗意见等。
主观病历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师、病人的不同时期均可能会出现不同结果,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第16条的规定,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门诊诊病历、住院志、
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的法律意义
相关法律规定,患方仅能复印客观病历,不能复印主观病历。但是患方可以通过封存病历的方式来固定主观病历,防止医院修改。患方想要拿到全部的病历,包括主观和客观病历,需要等到诉讼阶段,由医院提供完整病历。
病历可分为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按照看病的方式,可将病历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沴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程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病历形式多种多样,有些病历对案件有影响,有些对案件没有影响,因此,对于某些案件,虽然病历并不齐全,鉴定机构也是可以根据现有的材料做出鉴定报告,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等,病历资料不全,并不能得出医院需要承担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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