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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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正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如果没有救济,那么权利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
我国目前来说,在医疗纠纷中可选择的救济方式有很多。
救济方式包括:调解,和解,诉讼,仲裁,在刑事领域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私力救济:私力救济是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人纠纷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私力救济的特征是无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解决过程非程序化,解决途径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私立救济是一种依据双方自身的武力、权威、说服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一般表现为强制或者交涉。强制多表现为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以解决纠纷。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纠纷,如医闹或者现实中出现的杀害医生的案件,国家一般会对此种情况做出限制。另一种就是平等的交涉,多表现为和解。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和解的主要特征有:高度自治性,即和解是依照纠纷双方主体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协助或主持解决纠纷,和解的过程和结果均取决于纠纷双方主体的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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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在医患纠纷中属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的便利、快捷和零成本一度使其成为医患矛盾化干戈为玉帛,重新构筑融洽和谐的医患关系的最佳选择。但是随着医患矛盾越来越复杂,加之此种方式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够(双方达成的协议一般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选择此种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局限性表现在:自行和解结果的公平性无法保证。相对于患者而言,医方掌握着患方的诊疗记录,拥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患者一般对医学专业领域了解较少,与院方沟通存在一定的不对等性。
(二)调解
调解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以此来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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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和解不同的是,调解主题是第三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个人或者团体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和和解均不带有司法强制性,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完全依靠当事人内在的诚实信用,当事人很可能会出现违反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情况。从调解的理论来看,调解较为简单,不需要太多理论的支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
(三)仲裁
与诉讼纠纷相比,仲裁具有四个特点:自愿性。仲裁解决争议以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自愿订立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妨诉抗辩的效力,阻断人民法院对该争议的管辖权。民间性。民商事仲裁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自治性。在仲裁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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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仲裁是仲裁的一种,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方面的纠纷。医事仲裁具有自治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和独立性等特征。仲裁的社会作用是代替诉讼,分流纠纷,化解冲突,解决纠纷。医事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独立从事医疗纠纷仲裁的机构,其人员一般由临床医学、
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的内容,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
仲裁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递交的书面材料。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
(四)诉讼
诉讼作为救济手段属于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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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的方式,与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身特殊之处,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不同。其特点是: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特殊性。诉讼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对抗,这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不同的,在和解与调解中追求的是谅解与妥协。在不同的诉讼中,主体的地位不同,诉讼目的不同,对抗的方式也不同。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
再有,在行政领域,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手段解决医疗纠纷。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査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査,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医疗纠纷中,很多患者会错把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而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撤销鉴定。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医疗鉴定不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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