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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2019-10-13 21: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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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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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标准

在医疗纠纷中,《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用到最多的法律、法规,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赔偿情形分为基于医疗事故的赔偿和非医疗事故的赔偿两种。基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而对于非医疗事故的赔偿则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 赔偿解释》)等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开始统一, 不再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致伤、致残、致死等,承担金钱赔偿责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建立完善且符合我国国情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该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基本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医疗费指患者因医疗损害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今后确定要发生的医疗费,即预期医疗费。医疗费数额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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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的范围包括六个方面: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的挂号费和专家门诊的挂号费。药品和医疗用品费,购买医疗所需药品的费用,包括西药费、中药费和医疗用品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 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过医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治疗费,包括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消除疤痕、整容等项费用。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和其他在住院期间收取的费用,一般以医院出具的单据为准。检査费,一般是指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X光透视费、血液检査费、彩超费、CT费用、B超费等)。其他费用,如器官移植费、聘请专家费等。


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在将来必然发生的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计算和赔偿,所以医疗既包括巳经发生的医疗费,也包括将来确定要产生的医疗费。但是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

 

后续医疗费也是其中应当赔偿的部分,但是该部分费用的确定需要患者进行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后续治疗费的计算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按照以往发生费用的平均数计算。这是一种简单的计算方式,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疾病发展的方式、住院治疗等因素的影响,这种计算方法往往不科学。专门的鉴定机构就治疗费用进行评估,这种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的方式可信性较高也能够较为接近现实,最重要的是医患双方对此认可的可能性较高。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医生建议计算。其他的方法如医疗机构与患者私下的确定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相差不大,该公式均可适用。但是应当注意的问题是:需要凭据支付,在医疗费用的赔偿过程中,具体赔偿数额既不是由患者一方说了算,也不是由医疗机构一方说了算,而是必须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即损失的事实根据。

 

2.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患者在因医疗损害接受治疗期间确需专人护理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从医学角度来说,应当称之为陪护费更为准确。赔偿护理费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损害,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这种情况应当有医疗单位或法医的证明。证明需要陪护的,予以赔偿;没有必要的,则不予赔偿。审判实践中,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原则上参照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专门护工的,原则上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原则上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其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生活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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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误工费

误工费在《侵权责任法》上称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受害人受到伤害但并未残疾或者死亡的,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就是受害人从受到损害时起到恢复正常能参加工作、劳动时止这段时间内的损失。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具体计算时应当考虑的是误工费是患者本人因为医疗行为造成的损伤后果而减少的收人,不是患者近亲属因为陪护患者治疗而发生的误工损失,应当注意区别患者误工费与近亲属陪护费。

 

4.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受害人就医后者转院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赔偿交通费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支出确定,以交通费的正式 票证收据为准,票证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一致。对不合理的支出,不应当赔偿,但确定的标准不宜过于严格。例如,对没有就近治疗,但是选择的医院是合理、必要的,其交通费也应当赔偿。交通费一般应当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车或者其他 交通工具支出的交通费用,超出或者过高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当得到赔偿。


  

6.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患者因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补充营养物质而发生的费用, 其目的是增强患者的体质,以使其尽快或者尽可能恢复至健康状态。在司法实 践中,医患双方因营养费而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多见,该项费用因在整个赔偿中的数额较小而容易被双方忽略。

 

其他赔偿项目

在医疗纠纷中,基本赔偿项目是都会发生的,但是类似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这些只是有可能发生,只有在发生特定的情况时才会出现。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是指受害人因残疾而造成身体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后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助视器、矫形器等。实践中,赔偿这个项目存在的问题是残疾生活辅助具的费用过高,例如赔偿假肢费用,有的采用外国高级假肢,并且按照工程师的一个证言就确定高额的安装费用,造成赔偿数额过高,赔偿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残疾赔生活辅助器具费一般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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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对于残疾赔偿金,虽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一些司法解释已作了朗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和赔偿标准仍有较大争论。 有的认为该项赔偿具有补偿性,有的认为该项赔偿具有精神抚慰的作用。其赔偿数额与赔偿权利人的残疾等级或者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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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失死亡,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各项费用。

 

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 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项目的列举,比法律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要更多一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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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承受医疗过失所导致的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 得的金钱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侵害财产权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等,侵权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 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一般情况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本人是精神损害的请求权的主体,但是当患者死亡时,其近亲属在诉讼中可以被列为原告。

 

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认为应当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只是承担精神损害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只有当侵权人承担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精神损害时,方可考虑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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