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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签字拒绝剖腹产,产妇死亡
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单上面签字, 医院几十名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 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 抢救无效死亡。
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该男子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为了让该男子签署同意手术单,甚至医院的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住院的病人当场表示: 如果该男子签字,则立即奖励他一万元钱。然而所有说服都不能打动他,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为确认其精神没有异常,医院紧急调来已经下班的神经科主任,经过询问,其精神正常。
该医院妇声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方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其他家人;一方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在“违法”与“救死扶伤” 的两难中,医院的几名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用急救药物和措施,不敢“违法” 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已经无任何作用,几个医生轮番进行心脏按摩。晚7 点20分,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看到妻子真的死去,这名男子当场大放悲声,说要签字给妻子手术。在妻子的尸体被抬走后,该男子在病房的走廊徘徊, 赖在病房内坚决不走,去医生办公室纠缠,大喊:“看看我的孩子还活着吗?我的孩子噢!孩子肯定活着啊!我要我孩子啊!”僵持一个小时后,该男子被留守现场的110民警带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由于张六自己对医疗的不了解,导致其行为偏激,最终他也为自己偏激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们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到,妻子在产房中垂危, 此时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的权利全在丈夫的签字上。这时候的丈夫签字意味着什么?正是我们此处所说的患者对将要进行的医疗活动风险的认知。在本案例中, 妻子在手术台上生命垂危,这时候对手术中风险的认知全都落在其成年家属的身上。
本案例中还有一个细节是医院特意紧急通知了精神病科主任对其精神状况进行确定,这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作为病人的成年家属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较为清醒的意识。从本案中张六的种种表现来看,其属于正常人,且意识较为清醒,具备作为成年家属的条件。张六作为丈夫本不应该拒绝签字,而其不签字的原因是担心其签字之后,医院不再给予治疗。
我国法律中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悉权做了相应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 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也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査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 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因此上述案例中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是必须要履行的,如果医生在不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贸然实施手术就构成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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