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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怎么办?

(2019-09-30 21:55:09)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30/1559188163184331.jpg

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为是由医学会组织进行的,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没有实际的负责人,导致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比较混乱。经常会出现一些超预期的结果。


当一份鉴定报告与预期完全不符,存在明显偏差时,患方是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那该怎们办呢?


当然,不能简单的说不服,需要对鉴定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可以从鉴定的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要件、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充分科学依据等方面进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医学会有权根据法庭或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对医疗争议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因此,医学会具有法定资格,双方当事人亦很少对此提出异议。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条件。鉴定应当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违法的鉴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学会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包括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移交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如果鉴定程序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要求医学会重新鉴。


在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中,医疗事故律师认为程序问题主要涉及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鉴定专家的回避等。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医学会应与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业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对于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事故律师点评:

尽管申请重新鉴定比较难,但是当鉴定结论不利时,医疗事故律师应当通过申请专家出庭等程序,让法官有一个感性的认识,认识到鉴定专家做出的鉴定报告有问题,从而启动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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