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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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权利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患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患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定的权利。
患者的享有知情、同意、选择权利:
患者的选择权系指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疗服务的权利,
自决权则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在自我选择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所享有的自己决定权。
患者的自决权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患者对自己的身体有行使主权,有权获悉自己身体的真实状况,同意或拒绝对他的身体作医学检查和治疗;第二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
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和自决权,从而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如果医生告知了患者有关信息,则患者可能会描绘接受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重新做出选择和决定,以避免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害患者知情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只有在医务人员的行为同时具备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责任。
—、行为违法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损害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其他人格权遭到侵害以及精神损害等。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内在的必然联系。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不能构成对患者的侵权责任。如一般医疗过失案件,医生未告知或未适当告知的违法行为必须与患者受到的损害后果具有内果关系,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进行违法行为时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前提,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其知情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