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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

(2019-09-21 16:07:42)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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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解释》第4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起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

 

1、患者负有证明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二是患者受到人身损害,三是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与患者受到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在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这四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都须由原告举证。《解释》第 4条第1款明确规定,原告只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和受到损害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和过失的要件,并没有要求原告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受害患者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须提供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和受到损害两个要件的证据;如果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应当承担败诉的后身


2、对于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因果关系要件,不强制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受害患者作为原告也不必然承担败诉的后果,而是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的鉴定申请,通过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确定医疗机构一方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不言自明,因为抗辩事由本身就是被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一 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是医务 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对具体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的举证责任分配

1、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

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即由原告举证证明这两个要件。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尽到了说明义务,说明义务的内容是医疗风险考 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2.对伪造病历,篡改病历的举证责任分配

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伪造、篡改病历。

医方:合理解释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证据规则

患者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包括:

第一: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了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了血液的证据,

第二: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使用医疗产品或者为患者输人血与患者受有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

第三:确认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除了上述两个要件以外,最重要的要证明医疗产品存在缺陷。 

医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患双方均具有举证责任,作为当事方应当积极举证,方能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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