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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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是一个行政概念,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由某个人说了算,而是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对于违反鉴定程序的医疗事故,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医疗纠纷律师就带患方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第一步: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
方法一:医患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方法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第二步: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医学会不予受理的情况:
1、当事人单方面申请鉴定;
2、其他医学会已经受理鉴定;
3、经法院已调解或判决;
4、非法行医行为;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交费
医疗事故鉴定交费人的确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双方协商缴纳;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因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由医疗机构缴纳;
3、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当事人申请的,由提出申请一方缴纳。
第四步:提交材料
提交材料的时间:
医学会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应5日内通知当事人准备材料,当事人受到通知起10日内提交有关事故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技术鉴定的材料包括:
1、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额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告;
4、抢救极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步:专家鉴定组成员组成
人员选定: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合议制(三人以上且未单数)。特殊情况下,可以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如果抽取到的专家与鉴定的事故有厉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六步:听证会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双方当事人退场;
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步: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长签发。并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鉴定书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等级;
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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