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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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启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启动:
( 1)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事故鉴定。应注意的是, 当事人的申请并不是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 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再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 2)当事人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它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不同在于, 当事人申请是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过程中提出的, 当事人委托则没有经行政处理程序, 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
( 3)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 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要指出的是, 鉴定程序的启动不是必需的; 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时, 为正确确定责任才须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
二、医疗事故的专家鉴定组成立
启动医疗事故程序后,医学会会收集鉴定材料,带材料收集全后,正式进入鉴定程序,在正式鉴定开始前,需要抽签成立专家鉴定组
医学会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要求或接受了当事人委托后, 应成立专家鉴定组具体进行鉴定工作。专家组成员是在医学会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随机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应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之日起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 日内提交。
三、医疗事故的听证会
听证会是医疗事故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医患双方提出书面的意见。
一般情况下, 医学会在通知提交鉴定材料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答辩。双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答辩有利于医学会搞清双方争议所在, 便于根据陈述与答辩所反映出的争议问题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是否需要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同时, 这也给双方当事人以充分参与的机会。口头陈述和答辩一般是在专家鉴定组已经组成并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 为审查核实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由专家鉴定组组织的陈述和答辩。其意义一方面在于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避免忽视、遗漏某些问题。另一方面给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的机会, 体现鉴定工作的公开、公平性, 以利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接受, 避免因不透明可能产生的情绪化因素。
四、医疗事故结论的形成
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实行合议制。鉴定组在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陈述和答辩的基础上, 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个体差异, 对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采取的医疗手段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体的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等进行合议, 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做出鉴定结论, 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须经专家鉴定组过半数成员的通过, 鉴定过程应如实记载。
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1.
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 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送交负责再次鉴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 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收到首次鉴定书后15天内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对当事人的再次鉴定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能就鉴定结论提起行政
2.
重新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鉴定工作违反程序规定而要求原负责鉴定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提醒患方注意的是,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是否符合规定, 只具有形式上的审查权, 而不具备实体上的审查权, 即只对专家组组成人员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参加鉴定的人员是否具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要求的资格以及其他程序上的问题进行审查, 对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科学等没有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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