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的量刑依据及背后的社会问题
标签:
医疗纠纷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18/1558166530828311.jpg
郑筱萸案的量刑依据及背后的社会问题
2007年5月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前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的,自颁布以来,不少政府官员均犯有此罪,且“官高、贪污数额大者”不在少数,但被判死刑的却是很少。
郑筱萸所涉的贪污金额不是最高的,但却是少数被判死刑者之一。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相适应原则。这是法官裁量刑罚的原则,同时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
在郑筱萸一案中,定罪量刑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问题在于量刑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刑原则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公正是量刑的首要目标。量刑公正与定罪公正一样,均是刑事法律要求。由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对规被性和明确性,定罪标准比较确定,所凡罪行与刑法是否相当是衡量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标准。
我国刑法实行的主要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
郑筱萸在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任期内曾致力于推行GMPG
在药品质量没有提高的同时,药品价格却“芝麻开花节节高”,而背后牺牲的不仅是民众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在近几年,
正如本案的主办检察官罗江梅所述,“他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对他的判决结果。
主要是因为那些人没有像郑筱萸那样严重地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没有那么大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引起如此大的公愤、民愤”。
因此,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郑筱萸受贿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在于其严重地打乱了药品生产行业的良性竞争,从而间接侵害了民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公信力,已构成了“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对其适用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