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性销售宣传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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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销售宣传具有治疗功效的保健品
【案例】
2003年12月31日,被告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市某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销售一种名为“骨康宁”的产品,该产品在包装上标示其“主要成分:红花、三七、当归、制川乌、乳香、没药、枸杞、徐长卿、桂枝、花椒等。功能:祛风散寒、舒筋活血,作用:可用于颈椎、胸椎、腰椎、肩关节、肘关节、膝关节等部位。对因风湿、骨质引起的疼痛有一定的康复保健作用”,同时标注批准文号为“陕卫健用字(2002)0012号。被告经过研究认为骨康宁”的主要成分全部为国家药品标准所载的药物,并加工成;
法院认为,药品和保健用品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骨康宁包装、标签上所载的“功能、作用、使用方法”大大超出了保健用品的法定含义。其:
“袪风散寒、舒筋活血”,作用是“对风湿、骨质增生引起的疼痛有一定的康复保健作用。这是规定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使用方法”要求在使用该产品时将膏药贴于患者患处,由此可见该产品在使用方法上,宣称其对疾病具有治疗作用。“骨康宁”符合药品的特征。该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3款第2项的规定,对该产品按假药进行查处,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证据确凿。“骨康宁”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特征,被告-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规定,所谓“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理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与药品有着本质的区别。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的,保健品实质上是一种功能性食品,可以调节某些机体功能,但对疾病没有直接治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应将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等。
保健品标识有药品的功能,按假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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