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手术致妻儿命丧,究竟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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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绝手术致妻儿命丧,究竟是谁的责任?
2007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夫妇的女儿李某某(女,22岁),因“受凉后出现咳嗷、
医院多次让家属签字进行手术,但丈夫拒绝签字,后李某病情进展,后抢救无效宣告患者临床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被告医院存在的不足对患者的最终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项:(1)有相应损害后果;(2)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3)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根据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及答复函,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患者的死亡主要与其病情危重、病情进展快、综合情况复杂有关,医方的不足与患者的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患者神智清醒时,并未对陪同其就医的肖某某的关系人身份表示异议,
【医疗纠纷律师评析】
这是一件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案例,亦是我国立法者们在起草、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参考的重点案例。“丈夫拒绝签字导致妻儿双亡”的醒目标题足以引起公众的兴趣,而对弱者天然的同情心使得人们对本案被告的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签字问题,提出了诸多指责。当然,人们也对“丈夫”的无情、冷漠态度提出了指责,甚至有人要求追究该
但是,当我们冷静下来深入了解本案案情后,突然发现某些案件事实并非如新闻媒体所报道丈夫拒绝签字”即为最明显的基本事实误报。实际上,在案件发生不久的新闻发布会上,被告医院即向媒体出示了患者“丈夫”的亲笔签字原件,内容为“拒绝剖腹产孩子,后果自负”。因此,本案最客观的新闻标题应当为“丈夫拒绝手术妻儿双亡”。
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了法定的告知义务。由此引申出更深层次的讨论,即在患者处于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患者家属明确拒绝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
法律规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
在临床工作中,医生判断患者是否具有理解和判断能力,主要是通过对患者意识的观察来完成。本案中,在法院判决书摘录的、被告提供的患者住院的病历记录中,人们没有发现有关关患者入院时的意识状态记录。这导致我们难以直接判断患者入院时,患者的意识状态,即患者入院时是否具有认识和理解事物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負责力。但是,根据病历记载,患者于下午2时40分入院时,“呼吸急促、不能应答”,病史记载其“丈夫”肖某某提供。此时,患者已处于“不能应答”之状态,其结果将导致被告医生无法与患者进行交流,更难以取得患者意见。下午4点30分,在被告医生拟采取手术治疗向患方告知病情并拟签署知情同意书时,患者巳处于“呼吸困难、谵妄状态,不能应答”
那么,本案是否符合第33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呢?适用第三种情况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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