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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2019-09-07 16:40:01)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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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医务诊疗活动中违反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时,医疗机构才能承担责任。这些条件就是侵害患 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 构成要件为:(1)医疗人员存在没有尽到法定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2)损害害后果,包括躯体损害和精神损害;(3)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 具有因果关系。

一、医疗过错

向患者告知有关信息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但是,如何确定医务知的内容,不仅是我国目前面临的疑难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尚 决的难题。一般认为,患者的自我决E权决定了披露义务的范围。只有足够的可使其做出深思熟虑选择的信息情况下,该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行使。 医生告知的范围必须根据病人的需要来确定,而这种需要是对病人决策有重要作用的信息。因此,决定是否告知某一特定风险信息的标准是其对病人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即所有潜在影响病人决策的风险都必须披露。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医生应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一般情况下的告知内容;二是特殊情况下的告知内容。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包括没有告知或者没有充分告知等。


(一)一般情況下的告知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医生应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医生拟采取的医疗措施。所谓患者的病情,主要是指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或诊断、目前的状态、严重程度,亦应当包括对患者病情的解释和分析。所谓医疗措施,是指医生根据患者病情提出的有关疾病治疗方法,如肿瘤患者可以采取的放疗、化疗或手术治疗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一般告知内容与以往相关规定略有差异。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务人员的告知内容除患者的病情和医疗措施,还包括医疗风险。所谓医疗风险,系指医务人员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会给患者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药物的不良反应、手术并发症麻醉意外等情况。因此在一般告知内容方面,《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较之以往有所缩小。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内容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内容,是指在拟采取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前,除一般 告知事项外,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特别告知的内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应特别告知的内容包括医疗风险、替代治疗方案等情况。以往法律已对医疗风险的告知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关替代医疗方案告知内容则属于此次立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替代医疗方案,亦可称为替代医疗措施,系指除医务人员建议的医疗方案或医疗措施外,其他可能用于患者治疗的医疗方案或措施。例如,肿瘤患者除了采取手术治疗外,还可以采用放疗、化疗,或者其他保守治疗方式。这些替代医疗方案可能有利于患者,但也可能不利于患者。之所以增加替代医疗方案的告知内容,主要考虑到加强对患者自我选择权的充分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可以在充分知晓所有可能的医疗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

 

二、损害后果

在侵害患者知情权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后果包括患者的身体权、健康权收到损害。在实践中,躯体损害事实不难确定,但精神损害的事实则有难度。审判人员采取推定的方式加以确定。如年轻未婚女性患者面貌重将影响其今后的生活质量和发展轨迹,对其一生的负面影响将十分巨大的伤害。在此情况下,法庭并不需要患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伤害往往是难以通过客观的证据得到证明的。

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是医务人员未能尽到告知义务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但该过错行为未造成患者损害,或与患者所述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医疗机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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