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患者的情况,医生切除卵巢,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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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患者的情况,医生切除卵巢,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1995年1月,被告某医院的医生在为原告产妇冷某进行剖腹产手术时,出于职业的习惯,检查了原告双侧附件,发现双侧卵巢略增大,上有数枚小米粒样血泡。
术后,
被告认为,医生是在发现原告的卵巢有病变危险的情况下,征得原告家属的同意出于好心将其切除,并对手术过程作了详尽的记录。虽说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医方考虑更多的是患者当时的病情,手术记录、术后记录及出院小结对当时客观情况作出了真实反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施行手术,却在病案中无患者或者家属的书面同意见及签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是,被告在原告的出院记录中巳明确告知其左侧卵巢已被切除,原告收到被告的出院记录后,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隔7年后,原告对因卵巢被切除而造成的伤残提出赔偿请求,但未能提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合法理由,巳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原告要被告对其伤残进行赔偿的相关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输卵管积水,法院认为未超过律规定的诉讼期间,故关于原告左侧输卵管积水的诊治,被告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患者同意,医生不得对其进行手术,包括患者患病组织,若医生顺便切除其存在病变的组织的行为将构成侵权,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不得已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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