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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

(2019-09-06 18:36:37)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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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向医务人员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拟采取的医疗 措施以及这些医疗措施可能会给其带来的医疗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医生的建议医疗措施的权利。


、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属性

公民的知情权亦是一项法定权利。


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的知情权系属个人信息知情权范畴,是指患者知悉与其生命健康信息的权利,属于患者人身权的组成部分。

《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该法首次从人大立法的层面确立了患者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 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法院确认侵害患者知情权的侵权 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的同意权,又称为其选择权自我决定权,指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疗服务的权利。自我决定权,则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在自我选择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所享有的决定权。患者的自决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患者对自己的身本主权,有权获悉自己身体的真实状况,同意或拒绝对他的身体作医学检查和二是患者在接受医疗技术服务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自主权。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知情不是目的,而是其行使选择权和自决权的基础分知情的基誧上做出自我选择和决策,以保护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才是其中最终目的。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侵害了患者的选择权和自决权,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如果医生告知了患者有关信息可能会接受医生建议的医疗措施,重新做出选择和决定,以避免其身体健康受害。当然,在实践中,确定患者是否会接受或拒绝医疗措施,即医生未告知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有时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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