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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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
根据医疗纠纷律师的办案实践经验,患方在起诉前确定被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由于许多医院在对外宣传时,对其名称采用了缩写形式,因此,在列被告时须特别注意医院的全称。一般可以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上的医院公章所载明的名称为准。
2.医院下设的门诊部不是适格的被告。
尽管门诊部的设立经过了法定审批程序,但是,它们不具有法人地位,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门诊部不是民事诉讼讼中适格的被告,其法律责任应由其设立者承担。
3.民营或私营医疗机构的组织形式不同于公立医院。
在实践中,民营或私营医院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其正式名称多以“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结尾。对此,原告在起诉时须特别加以注意,可以通过查询此类医院的工商登记档案确定其具体名称。
4.厂矿医院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不具有法人资格。
例如,在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尽管被告某钢铁集团公司医院是三级甲等医院,但该医院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某钢铁集团公司为共同被告,对该医院的诊疗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开办个体诊所的医生是适格的被告。
所谓个体诊所,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依法定程序开办的医疗机构。在法律地位上讲,个体诊所系属我国《民法通
6.医生个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但个体开业医生或非法行医的医生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
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医院与医生之间是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医生的合法执业行为系属其职务行为,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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