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医疗纠纷案件,家属受到精神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19-09-05 20:52:0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17/1558079228336076.jpg

医疗纠纷案件,家属受到精神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9963月的一天,6岁女孩黄某因腹痛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 化脓性阑尾炎。在急诊手术中,医生误将患者的子宫当成病变阑尾而全部切除。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本例被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未果,患者黄某及其父母以原告身份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赔偿要求外,原告还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提出患者父母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患者黄某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被告的行为给患者的父母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故判决医院在给付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患者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赔偿患者,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黄某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损害。由于这种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偏低,不足以对患者黄某的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应予变更。患者父母因本起医疗事故也受至物质损失和精神方面的打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但是,患者父母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其要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民法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故对其请求应予驳回。法院多终审决定医院向患者本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同时驳回患者父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该案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范围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之所如此规定,是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同时赔偿范围过宽则会加重医院的负担,可能会造成利益的失衡,形成新的不公平。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