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家属受到精神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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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家属受到精神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996年3月的一天,6岁女孩黄某因腹痛到某市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提出患者父母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患者黄某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被告的行为给患者的父母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故判决医院在给付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患者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赔偿患者,父母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而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黄某作为医疗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损害。由于这种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偏低,不足以对患者黄某的精神损害进行抚慰,应予变更。患者父母因本起医疗事故也受至物质损失和精神方面的打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但是,患者父母不是医疗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其要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我国民法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则,故对其请求应予驳回。法院多终审决定医院向患者本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同时驳回患者父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该案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范围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之所如此规定,是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确定,同时赔偿范围过宽则会加重医院的负担,可能会造成利益的失衡,形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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