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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院伪造,篡改病历?
2000年7月17日下午,患者吴某某因突发心前区疼痛,伴恶性呕吐,至被告医院急诊。经心电图及实验室检查,拟诊为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不能除外。当日下午4时45分左右,患者被收治心监病房。入院后,被告给予患者重组链激酶溶栓治疗,并 进行有关检查。当晚9时20分患者主诉头痛,恶心呕吐。7月18日6时,发现患者反应迟钝,后经CT检查和神经内科会诊考虑为右额叶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7月 23日21时20分,患者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死亡是被告诊治不当造成,同时认为被告存在丢失急诊病历、修改和伪造住院病历行为,遂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和病历文检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委托对姓名为“吴某某”住院号数为“355983”的心监病历是否存1 添加、擦刮、涂改,作出鉴定结论:(1)未发现姓名为“吴某某”、住院号数为“355983”,2000年7月17日下午5时30分至18日上午9时30分之间的“被告医院病历录 第1页的第10•行中“总值班……治疗”字迹与其同行其他字迹存在二次书写的痕迹。: 2页第16#上“性”字是擦刮原有字迹后书写形成;第2页第10行上的“经”、“谢”二 是涂改原有字迹后书写形成;第3页第7行上的“糖”字有涂改痕迹。(2)“特别记录岸 第2页的第1、2行上补液栏中的字迹是擦刮原有字迹后书写形成。(3)“诊疗吩咐”单 1页的第7、8、9行上特别医嘱栏中“150万”“DD 二聚体x2次”和“凝血”字迹是擦刮有字迹后书写形成。(4)未发现检验日期为“2000/07/17”、检验编号为“H00141”的“ 告医院检验报告单”上的字迹存在异常现象。(5)报告医师处签名为“罗某某”、报告日及时间分别为“年7月17日9:00PM”和“年7月17日9:30PM”、姓名为“吴某某”的两 “心电图报告单”上的“17日”字迹是在“18日”字迹的基础上改写形成;未发现报告医处签名为“吴某某”的“被告医院心电图报告单’’上的内容、曰期及时间字迹存在异常 象。(6)检材上的涂改或修改现象是否是伪造应结合调查综合分析确定。(7)检材上涂改或修改现象是否影响真实诊治意图,已超出文检范围。
鉴定意见:患者急诊病历至今未能找到,住院病历存在分擦刮、涂抹和修改现象,难以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被告对该鉴定意见虽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对病人患者使用了大量高血压患者禁用的重组链潆致其脑出血而死亡。事后,被告为掩盖患者死亡真相,隐匿急诊病历,篡改、伪造住院病历,致使难以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故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病历经鉴定存在部分擦刮、涂抹和修改迹象,患者的急诊病历又未能找到,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难以根据被告提供的病历材料形成鉴定结论。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否认医疗事故专业权威鉴定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据此,应推定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错误,且与患者死亡存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被告对患者的有关病历进行擦刮、涂抹、修改等行为既有悖于医疗单位的职业道德,也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既不利于对病人病情的正确记录和诊治,也不利于医疗纠纷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更是对病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被告应当从本案中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和杜绝医疗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约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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