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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文献证明效力的五个案例

(2019-09-01 12:52:03)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14/1557838102315003.jpg

医学文献证明效力的五个案例

【案例一】

原告金某在被告医院接受了包皮环切手术后出现阴茎勃起障碍。原告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金某所患阳痿,根据现有材料,应考虑系医院在对其做包皮手术时失误所致,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医院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根据教科书的记载,包皮切除术不可能造成阳痿,被告在手术中无过错,原告的阳痿属自身的心理障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 《泌尿外科手术并发症》、《中华男性学》、《男性生殖器官应用解剖》、《泌尿外科手术图 解》等医学书籍。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为.,对于原告阳痿的原因,尽管被告提供了较多的学术上的资料,但学术资料仅对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毕竟不是案件的事实,缺乏客观性和关联性,被告的请求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法庭当庭驳回了被告重新鉴定的申请。


【案例二】某法院判决书摘录: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医院仅以《医用-药理学《现代临床药物手册》、《新编药物手册》、《现代药物学》等教科书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上 于阿霉素的药理说明证明患者的死亡与其过量使用阿霉素有关。由于这些教科书及专业杂 上关于阿霉素的说明仅称使用过量可导致心脏毒性,并不能说明必然导致死亡,且这些教科 对于本案缺乏直接的关联性,故被告所举这些证据的效力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案例三】某法院判决书摘录本院认为,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及市医学会的 、定结论均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医学会在其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明确指出,婴儿的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无因关系。此可证明缩宫素的使用不是婴儿死亡的原因。原告虽然提供了妇产科学等 教科卡中的第139页和第106证实婴儿的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教科书中的相关内容仅仅是一种理论性的探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其认定应以医学院教研室及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准。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2002910日,巳属再次生育的熊某自觉到某地计生站进行结扎术。计生站采用我国绝育手术中广泛采取的抽心近端包埋法给她施行了结扎手术,然,20045月,熊某被诊断为再次怀孕,并接受了药流手术。20058月,熊某以计生站手术过错导致怀孕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6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到计生站进行结扎手术,双方成立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合同关系。计生站在施行结扎手术过程中,按照规范的手术常规进行操作,巳经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根据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人类生殖培训中心文献资料:女性绝育手术失败率为2%—5%,即允许手术失败率在这个幅围内。因此,熊某在时隔近两年后的20045月受孕不能认定是结扎手术引起的。 据此认定熊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案例五20005月,原告陈某到被告医院处接受剖宫产加输卵管绝育手术,被告以抽芯包埋法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术中切除双侧输卵管峡部各1厘米。2002月,原告被发现再次怀孕,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94元,精神损失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相关医学资料显示,采用此种方法避孕的失败率1.5% -17.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亦无过错。鉴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原告再孕的这一事实的发生与原告的正常夫妻生活和被告符合操作规范的手术下难以避免的再孕率均有一定的关联,故对于原告没有实终止妊娠的手术而产生的因再孕、流产及误工引起的实际损失,应基于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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