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文献证明效力的五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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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文献证明效力的五个案例
【案例一】
原告金某在被告医院接受了包皮环切手术后出现阴茎勃起障碍。原告认为系医院医疗过失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金某所患阳痿,根据现有材料,应考虑系医院在对其做包皮手术时失误所致,故应承担过错责任。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
【案例二】某法院判决书摘录: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被告医院仅以《医用-药理学)
【案例三】某法院判决书摘录本院认为,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及市医学会的
【案例四】2002年9月10日,巳属再次生育的熊某自觉到某地计生站进行结扎术。计生站采用我国绝育手术中广泛采取的抽心近端包埋法给她施行了结扎手术,然而,2004年5月,熊某被诊断为再次怀孕,并接受了药流手术。2005年8月,熊某以计生站手术过错导致怀孕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6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到计生站进行结扎手术,双方成立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合同关系。计生站在施行结扎手术过程中,按照规范的手术常规进行操作,巳经全面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根据国家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人类生殖培训中心文献资料:女性绝育手术失败率为2%—5%,即允许手术失败率在这个幅围内。因此,熊某在时隔近两年后的2004年5月受孕不能认定是结扎手术引起的。
【案例五】2000年5月,原告陈某到被告医院处接受剖宫产加输卵管绝育手术,被告以抽芯包埋法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术中切除双侧输卵管峡部各1厘米。2002月,原告被发现再次怀孕,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94元,精神损失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相关医学资料显示,采用此种方法避孕的失败率1.5% -17.1%。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亦无过错。鉴于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原告再孕的这一事实的发生与原告的正常夫妻生活和被告符合操作规范的手术下难以避免的再孕率均有一定的关联,故对于原告没有实终止妊娠的手术而产生的因再孕、流产及误工引起的实际损失,应基于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双方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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