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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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概念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以物质形式对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上痛苦的抚慰。
二、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该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三、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在一般医疗损害纠纷中,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系司法裁判人员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自由裁量之范畴。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如果仅参照其他案例中的法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来认定本案法庭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合理,进而提起上诉、申诉程序,则可能徒然增加诉讼成本,而无实质收获。因为,从前述列举的考虑因素中可以看出,司法裁判人员在裁量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时考虑的个案因素较为关键,故就此项诉讼请求而言,其他案例的 参考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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