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住宿费、伙食费依据,住宿费、伙食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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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一、住宿费、伙食费
住宿费及伙食费是对受害人在外地治疗过程中确有必要发生的食宿费用的赔偿。
二、住宿费、伙食费请求依据
请求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该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木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受害人因病情需到外地治疗,又因受害人主观因素以外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及时住院治疗的,由此产生的住宿费用,可向赔偿义务人主张。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北京的医疗资源较为丰富,无论是人才技术方面,或是医疗设备方面,北京都达 到了国内甚至是国际的领先水平,一些当地无从下手的疑难杂症,到北京就有了治疗的可能,但是北京的医疗资源也是相对有限的,现在北京许多知名医院都存在一号难求的现象,门诊看病尚且难以挂号,住院治疗更是困难重重。许多外地求医者, 往往先排队挂号,经普通门诊大夫接诊后,预约至专家大夫确 诊,再办理相关住院治疗手续。外地求医者在这一过程中当然会产生住宿费用,因此,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该赔偿项目。
三、请求的住宿费范围
包括受害人及陪护人员的费用。另外, 在外地住宿过程中,也通常会发生伙食费,因为受害人如果能够正常住院治疗,则可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现因客观情况导致其不能住院治疗,则其额外产生的伙食方面的支出也应给予补偿,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包括陪护人员在内,均可主张伙食费。
四、需要提供的住宿费证据
在该司法解释中,“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与“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上是两个限定条件,如果受害人主张住宿费及住宿期间发生的伙食费,其对成立“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与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限定条件负有举证责任,而不能仅以 “我认为x x地方医院的治疗水平更髙,他们医院说没有床位” 等主观陈述,作为主张该项赔偿的依据。另外,“陪护”不等于 “陪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陪护”是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做出的一个专业判断,“陪护”人员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才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之内。故受害人主张该项赔偿时,通常应当提供的证据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陪护的证明、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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