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程序违法,可以推翻鉴定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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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违法,可以推翻鉴定报告吗
原告周某之父于2008年3月11日至5月7日在北京市某学院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22日至7月6日先后行FL方案化疗6周期。
2008年7月28日至2008年8月5日,原告周某之父在被告北京市某专科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7月28日下午在硬膜外麻醉 下行“前列腺激光切除术”。术中出血约10毫升,术后留置导尿管,予以抗炎、持续膀胱冲洗处理。
2009年12月10日晨起患者出现呼吸憋喘,尿少,继续对症治疗。2009年12月10日19时30分出现极度心动过速,发热,继续对症治疗,病情不见好转。19时40分查体发现:血压为0,呼吸停止, 心跳停止,双侧瞳孔散大至7mm,大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 直线,家属拒绝进一步抢救,宣布患者死亡,停止抢救。死亡 原因:肿瘤晚期;呼吸循环衰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本案的病历材料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被告在为患者实施 “前列腺激光切除术”前,未进行详尽的神经泌尿相关检查,未进行术前会诊。在患者有盆腔手术史,术后放化疗后不久,并且存在癌症局部复发、转移的情况下仍选择激光手术,手术时机欠妥当,手术必要的指征不明确。并且,患者术后出现尿血、 会阴部持续疼痛、尿失禁等情况,不排除与被告的手术有关。 尽管被告在术前履行了向患者告知手术风险的义务,并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但由于医患双方对专业知识了解程度不对等,在患者不适合手术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患者知情并同意手术而免除医方的责任。
关于术者问题,由于缺少手术记录,现仅能根据术前小结判断术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情况,该术者并未在被告处注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但该情况属行政机关管理的范畴,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关。综上所述,被告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方面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身体损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患者在被告处进行手术后针对癌症的治疗以及最终死亡,主要基于其直肠癌复发转移所致,与被告上述过错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被告在实施手术方面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整体的抵抗能力下降,加 速其死亡的进程,为导致患者死亡的辅助性因素。因此,对于患者在被告处进行手术以后针对癌症的治疗,以及最终死亡的后果,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该责任应当是次要性的,责任比例本院酌定为40%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权衡鉴定程序中的瑕疵是否足以导致推翻原有鉴定结论, 关键在于判断该瑕疵对于鉴定结论是否有实质性影响。例如, 司法鉴定程序中也有回避问题,在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司法鉴定组成人员的姓名、背景资料,鉴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当然,相关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假定,司法鉴定机构未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回避事项,等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一方当事人再提出回避问题时,该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补充介绍鉴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果当事人提出正当怀疑,而司法鉴定机构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则可认定鉴定程序严重瑕疵,应当重新鉴定;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补充介绍鉴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后,相关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怀疑的,则该瑕疵并未实际影响到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利,是否需要重新鉴定,可由法庭综合案情决定。毕竟, 设置司法鉴定程序的目的是解决专业性问题,对于不足以影响 到专业判断结论的程序上瑕疵,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时,从节约社会成本上考虑,无需苛之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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