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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溃疡被当成胃癌,切除胃组织,算医疗事故吗?

(2019-08-19 21:22:04)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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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溃疡被当成胃癌,切除胃组织,算医疗事故吗?

2006年2月24日,苗某因胃部不适到北京市某医院急诊就诊,行胃镜检查示胃癌。入院诊断为:“胃溃疡,胃癌?” 2006年3月7曰,北京市某医院对苗某进行了胃癌根治手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胃体窦交界处慢性溃癌(溃疡病、活动期), 周围黏膜呈慢性炎伴结肠型肠上皮化生。出院诊断为:“胃小弯慢性溃疡”。

 

司法鉴定

(一)关于手术适应症的问题……检查所见高度提示患有胃癌的可能。在临床高度怀疑胃癌时,可以建议患者行剖腹探查术,但应明确交代手术目的、范围、可能性等等,征得患者同意。苗某术后确诊为胃小弯慢性溃疡。 其胃部病史较长,溃疡巨大,出现了溃疡出血且在术前不能除外恶变,是胃溃疡手术治疗的适应证。该类型的胃溃疡通常采用远端胃大部切除,胃十二指肠吻合术进行治疗。

(二)北京市某医院存在的问题。苗某的手术是在胃癌没有最后确诊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一定探查性质的手术,但需要向患者明确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医院对苗某的术前告知存在缺陷,有过失行为。

(三)北京市某医院的过失行为与苗某目前后果之间的关系……根据《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医方对被鉴定人苗某造成的这一损害尚不构成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

北京市某医院对苗某的手术是在胃癌没有最后确诊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一定探查性质的手术,在发现苗某患有胃溃疡后,如果采用手术方式去除病灶,应当向患者 或患者授权家属明确告知并征得同意。但是根据北京市某医院 手术知情同意书记录的手术名称是“胃癌根治术”,没有反映出手术的探查性质,也未就因胃溃疡而需进行胃大部切除、胃十二指肠吻合术征得患者或患者授权家属同意。虽然苗某所患疾 病通常采用上述手术进行治疗,但北京市某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此北京 市某医院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被告主要手术行为被认定为基本合理的主要医学根据就是“因活检存在漏检的可能性, 在临床诊断高度怀疑胃癌时,行剖腹探查术是通常的诊疗方法”。这是一个专业上的解释,我们通俗地理解,进行开刀手术本身具有“确诊是否患有胃癌”的性质,如果确诊患有胃癌,再进一步实施手术治疗。所以,从医学专业角度来评判北京市某医院对苗某的治疗行为,其应告知患者,手术目的首先是确诊是否为胃癌,如果确诊为胃癌后再进一步手术治疗,被告医院虽遗漏“探查目的”的告知义务,但在手术过程上并无太大区别,故被告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告知不充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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