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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模板

(2019-08-16 21:59:04)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09/1557376917805333.jpg

民事起诉状模板


原告:江振宇,男,19546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天元出租 汽车有限公司经理,

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69号京汉家园12单元 1808 室。联系电话:1333234556786813512


委托代理人:江海洋(系原告之子),28岁,武汉市黄鹤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路48号永清嘉园31单元1204室。 联系电话:13693555982, 82342561


委托代理人:黄妮娜,武汉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3335578123, 86153421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颐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海,院长。联系电话:52434352


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852.56元、误工费41532.14元、陪护费

26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29200元、交通费220元;

伤残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待司法鉴定后再行主张;

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71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后经门诊大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遂即要求原告住院 治疗。当日,原告人住被告处心内科病房。在随后的住院治疗过程中, 被告对原告使用了治疗心脏的各种抗凝药物。在使用抗凝药物一周后, 原告出现便潜血,后在住院医师章清飞的建议下,原告于729日到被告处肠镜科进行了肠镜检查。在肠镜检查过程中,医生胡爱明告知患者 家属需要进一步做息肉切除术,并要求原告爱人签署了知情同意书,但 未告知相关手术风险。手术后,原告剧痛难忍,家属多次找到主治大夫 言明情况希望进一步检查,但均被告知患者情形属于手术后的正常反应被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合理请求不予理踩,致使原告术后10小时一直处 于剧痛之中,几近休克状态。在此情形下,经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值班大夫郑朝阳才对原告进行了第二次肠镜检查及相关治疗。但手术后,原告各种 不适症状并未缓解,并于凌晨3时左右出现高烧、腹痛等症状。经家属多 次要求,被告至730920分左右,才对原告进行CT检查。

CT检查后,原告爱人被告知原告巳出现肠穿孔,需立即进行手 术,并要求原告爱人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其间亦未向原告家属讲明相 关手术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在被告外科进行了降结肠穿孔修 补、造瘘(人造肛门)手术。

由于被告肠镜息肉切除手术行为不当,且未及时正当地处理原告手 术后出现的异常情况,以致于原告发生降结肠穿孔后果。外科进行的穿孔修补术,使原告长期携带粪袋生活,并留下长达18厘米的手术疤痕。 被告种种不当行为,让原告原有的病痛进一步恶化,使原告及家属身心遭受巨大伤害。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査明事实,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江振宇(签名)       20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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