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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书写起诉状注意注意事项
一、提供相关当事人准确的家庭住址(住所地)和联系电话
为了便于法院审理,尽可能地在起诉状中提供相关当事人准确的家庭住址(住所地)和联系电话。在司法实践中,起诉 状中列明的家庭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是法院传唤相关当事 人,及时启动庭审程序的重要信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 人在不清楚家庭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时,或是随意填写家庭住址或是不准确的地址、或是按照工商登记填写单位住所地 而未实际核实、或是提供错误的电话号码以及不能正常使用的 电话号码,这些行为往往影响了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司法成本。例如,对于不能通过电话传唤 当事人出庭应诉,司法裁判人员一般会依据起诉状中写明的家 庭住址、单位住所地,以特快专递形式(即司法专邮)邮寄送 达相关诉讼信息。因为邮政部门需要将司法专邮的送到信息 (签收后的送达单据或是不能送达的退函等)反馈到邮寄法院, 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如果当事人提供错误的住址信息,则当司法专邮反馈信息送回以后,才可能启动其他诉讼程序,结果耗时耗力、徒然增加诉累。因此,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撰写诉讼状时,不要将家庭住址(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内容理解为格式化项目,随意填写、敷衍了事,而要尽可能核实相关信息, 提供准确的住址信息及联系电话,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
二、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撰写诉讼请求时,首先需要考虑请求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在有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基于对主治大夫的不满,会将主治大夫与医疗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 庭的支持,因为医务人员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相应的行为后果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对此《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也 有明确规定。所以,考量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我们撰写诉讼请求内容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要考虑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
如诉讼请求未被法庭支持或是部分得到法庭支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依据估量的诉讼风险调整具体的诉讼请求。例如,依据相关的证据材料,估量可能获得赔偿金额为10万元,但原告提出100万的赔偿请求,则法庭未支持金额部分的诉讼费用 通常由原告承担,结果原告自行承担1万余元的诉讼费用,徒然 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有多方面原因,一 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计算的数额出现误差;二是不良情绪 引导而提出高额的赔偿;三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所致。 前两个原因比较容易理解,第三个原因是指: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责任的认定、损害后果需要经过专业鉴定程序确定,故在诉讼前,难以计算出准确的请求金额,一般会估算出一个请求金额,受对医疗行为不满情绪的影响,有些当事人估 算的金额会偏高、甚至过高,这样就可能自行承担高额的诉讼费 用。在此,医疗纠纷律师建议在事故责任、损害后果不明确时,可以先请 求确已发生的部分费用,然后注明其他赔偿项目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再行确定;或是直接请求一个较低的赔偿数额,并注明其他赔偿项目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再行确定。
四、勿将个人情感描述混同于理由与事实
患者在撰写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将个人情感描述混同于理由与事实”。在医疗机构里 可能每天都会发生生老病死的现象,出现不幸的结果不等于行为有过错——这一点是我们个人维权时应当清楚认识到的问题。 大量情感内容的描述并不利于司法裁判人员了解案件争议事实, 为了尽可能避免发生这个问题,笔者建议在撰写事实与理由部分时,先考虑自己掌握什么证据材料,基于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的事实,组织“事实与理由”的相关内容。
五、受诉法院写全称
“受诉法院” 一般是写全称。起诉人签名处不能是打印的签 名,一定要手写签名或是盖章。年月日是按照公历时间书写。 其他备注事项主要是列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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