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医疗产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纠纷

(2019-08-15 22:15:4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509/1557372333545534.jpg

医疗产品责任、医疗产品损害纠纷

因医疗产品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不同于一般医疗服务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其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方面有着不同的规定,以下将具体分析。


1.医疗产品损害纠纷案件中的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就医疗产品损害的赔偿主体,因使用医疗产品造成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其并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医疗机构可依据相关的合同关系,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行使追偿权。

 

2.医疗产品损害纠纷案件中的归责原则

医疗产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对于产品质量纠纷,我国采取的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需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行为人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实施了相关行为,二 是他人受到了损害,三是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到医疗产品损害纠纷中,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一 是医疗机构出售了相关医疗产品,二是患者受到了损害,三是损害与使用医疗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

那么,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包括医疗产品在内的产品质量纠纷,都是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决定要件,而证明损害后果系使用医疗产品所致的举证责任是由主张获得赔偿的一方,即患者一方承担的。 看起来这个举证责任的难度较大,其实在诉讼活动中对应的也就是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因为,某种损害后果是否因使用医疗产品所致,一般情况下都是专业判断问题,需通过专门的鉴定程序予以判断。

 

4.医疗产品损害纠纷案件中的免责事由

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及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均未直接规定免责事由,但《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2款规定了 3种免责情形,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因相对于 《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特别法地位,故在涉及产品质量纠纷时,同样适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