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锁骨骨折,算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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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锁骨骨折,算医疗事故吗
2008年3月15日,原告小乐在北京市某医院妇产科出生, 后发现小乐右臂不能正常活动,经X光片检查,显示小乐右锁骨骨折(断离)。小乐父母认为,小乐的损害属于医院方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新生儿锁骨骨折为阴道分娩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方在考虑患儿有锁骨骨折可能性的情况下,未充分与患方沟通,也未及时请专科会诊,存在一定缺陷。鉴定结论, 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鉴定:
新生儿锁骨骨折属该胎位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范畴,院方在 《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中已予以告知,并经产妇签字…… 院方存在对小乐右侧锁骨骨折延误诊疗的过失。” 2008年3月 15日小乐出生后,院方新生儿病程日志记载:“新生儿娩出时前 肩娩出困难,生后查锁骨连续,未及明显骨擦音,新生儿右臂 自主活动正常,无锁骨压痛”。说明院方已经意识到发生新生儿 右侧锁骨骨折的可能,但未及时行进一步的影像学定性检查和 请专科会诊,而是待2天后,即2008年3月17曰,家属要求拍 片以确诊时才对患者行X线检查,并检出小乐右侧锁骨骨折。 延误了对患儿行右上肢制动、外固定等治疗措施,给患儿带来 相应痛苦,不利于骨折愈合过程……综上,评定医院医疗过失 参与度为20% -30%。
法庭经审理认为:肩难产术所伴随的合并症包括神经损伤以及锁骨骨折。因小乐母亲是急诊入院分娩,术前无法充分检查胎儿体位,在术中发现胎儿肩难产时对于所采取特殊的分娩方法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在术前未能向孕妇及家属沟 通,对此不属于院方告知不足。然而,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手写部分判断,既然医院医务人员在小乐母亲分娩过程中已经考虑胎儿因为肩难产可能出现并发症,那么在胎儿出生后,应及时辅助检查,新生儿病程日志记录所载“(3月15日)生后查 锁骨连续,未及明显骨擦音,新生儿右臂自主活动正常,无锁骨压痛。嘱减少右臂活动,暂不行胸片检查……(3月口日) 锁骨正侧位片汇报:心、肺、膈未见异常,右侧锁骨中段骨折, 断端分离,重叠。”医院为何在怀疑婴儿存在锁骨骨折可能性高的情况下,怠于及时检查和治疗,对此不能理解。遂判令被告 北京市某医院赔偿小乐医疗费一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九千元、 护理费一千元。
医疗事故律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在本案中,知情同意书中手写的“锁骨骨折”是判定案件事实的焦点问题。如果我们细微分析相关案情,可以发现“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裁判机构对这个事实的界定是有差异 的”。医学会认为:医方在考虑患儿有锁骨骨折可能性的情况 下,未充分与患方沟通,也未及时请专科会诊,存在一定缺陷。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新生儿锁骨骨折属该胎位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范畴,院方在《产科住院病人知情同意书》中已予以告知,并经产妇签字。裁判机构认为: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手写部分判断,既然医院医务人员在小乐母亲分娩过程中已经考虑胎儿因为肩难产可能出现并发症,那么在胎儿出生后, 应及时辅助检查。新生儿病程日志记录所载“(3月15日)生后査锁骨连续,未及明显骨擦音,新生儿右臂自主活动正常, 无锁骨压痛。嘱减少右臂活动,暂不行胸片检查……(3月17 日)锁骨正侧位片汇报:心、肺、膈未见异常,右侧锁骨中段 骨折,断端分离,重叠。”被告为何在怀疑婴儿存在锁骨骨折可能性髙的情况下,怠于及时检査和治疗,对此不能理解。综上, 医学会认为医疗机构未与患方充分沟通,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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