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案件的司法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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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案件的司法鉴定不服,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是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意义医患双方都比较清楚,对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往往也成为庭审辩论中的焦点问题。患者一方由于不具备专业知识,其对鉴定报告认同与否的评判,一般取决于对鉴定结论的理解,即如果鉴定结论认定医疗机构一方存在较大过失,则对该鉴定报告较为认同,反之则不认可该鉴定报告。
正确面对不服的司法鉴定的重要性
当鉴定结论与患者一方的主观预期相差甚远时,患者一方对鉴定报告的否定意愿较为强烈,但对于专家做出的鉴劳报告,通常患者一方不知道该如何寻找切入点推翻原有的鉴定结论,再考虑到已经付出的诉讼成本及可能预测到的不利益诉讼结果等因素,极易引发当事人消极应诉的不良情绪,甚至引发当事人的一些过激行为。然而,这些行为不但于事无补,行为人反而要承担由此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
质证可以推翻司法鉴定
示范案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分析意见:
1.孕妇张某,于2008年8月11日孕14 +周开始在B市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该院作为产前筛查医院,按照B市产前诊断 与产前筛查工作规范进行相关筛查。
2.张某之子左侧肾脏缺如系先天性缺陷。
3.张某之子在出生前,已知晓胎儿左侧肾脏超声检查结果的相关信息。
4.专家组对B市医院的建议:今后工作中应参照B市 筛查机构超声报告单内容出示报告。
鉴定结论: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51号令《 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2条之规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书】
分析意见:
(一)关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关于产前超声筛查对肾脏的要求问题。
根据《B市产前诊断与产前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中前超声筛查规范明确规定产前筛查机构应达到的技术要是: 肾发育不良或多囊肾,检出率应为60%。本案被鉴定人背缺如属肾发育不良范围内,亦属产前筛查范围。医方对被鉴定人之母三次检查均未提及肾脏情况,而外院一次检查既发现“左肾未显示”可见并非检查难度所限,而是医方未系统规范检查以及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违反了诊疗常规,存在医疗过错。
关于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单内容的问题。
医方的产前超声检查缺乏系统性、完整性。按照B市产前筛查机构超声报告单要求,除医方超声报告中所提及的信息外, 还应提供面部、脊柱、腹部中的胃泡、肾脏、膀胱等相关信息, 但医方均未提及,故此存在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医方在对被鉴定人之母进行产前超声筛查的过程中存在未系统规范检查导致未检出被鉴定人左肾缺如以及未 履行产前超声检查相应的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
(二)对医方诊疗中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关联程度的分析
根据医方2009年6月17日超声诊断结果,被鉴定人目前存在左肾缺如。该左肾缺如是被鉴定人之母在妊娠期间由于受到各种不良因素影响所致,与医方的医疗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医方未系统规范检查导致未检出被鉴定人肾脏畸形 (60%的几率),故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为75%。
鉴定意见:
1.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B市医院在给被鉴定人之母张某的三次产前超声检查中未系统规范检查,违反了相应的诊疗操作规范,导致未能检出被鉴定人肾脏畸形(左肾缺如)。
2.B市医院在对被鉴定人之母张某进行产前超声筛查的中存在未系统规范检查以及未履行产前超声检查存在的风险和结果不确定等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畸形(左肾缺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与被鉴定人的畸 行出生生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理论参与度为75%。
【司法鉴定书(伤残等级)】
分析意见:被鉴定人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为左肾缺失
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甲等第21条“一侧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之规定,被鉴定人左肾缺失构成六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50%。
鉴定意见: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之规定鉴定人左肾缺失构成六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50%。
【法鉴定报告质证技巧】
阅读以上三份鉴定报告,我们能够发现什么问题呢?第三份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部分载明司法鉴鉴定书中用的评残标准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而第一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在明确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前提下,又按照医疗事故评残标准确定伤残等级,明显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其次,第三份伤残等级 鉴定书中的分析意见部分载明了评残的具体依据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三级甲等第21条“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规定,但在评残鉴定的过程中,相关当事人未提交被鉴定人有关肾功能方面的检查报告单,鉴定机构亦亦未进行相关检查,则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明显不足。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不服鉴定结论时,需要认真地、理性地阅读鉴定报告,运用逻辑或医学等知识,找出鉴定报告的纰漏,才能推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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