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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如何进行证据的固定

(2019-08-09 21:37:25)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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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如何进行证据的固定

我们经常说到“证据的收集”,鲜有提及“证据的固定。” 其实,我们都知道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自己的诉辩主张,收集证据有一个当然的前提,那就是先有证据的存在,其后才有证据的收集。大家也听说过“证据保全制度,就是对于可能灭失的证据,人民法院依当事人请求在诉前或对证据调查前,先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固定下来。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有关证据制度的主要问题 不是在于防止证据形成以后的灭失问题,而是在于证据形成阶段的固定问题。说得更通俗一些,就是如何在医疗服务过程中, 将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备今后不时之需,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促进、帮助证据的形成。


在就医过程中,患者及家属的精力往往集中在如何通过医疗服务行为尽快减轻病痛、恢复健康,而医务人员也往往关注 于治疗患者疾病本身,特别是在一些急诊、救治病危案例中更是如此,缘于医疗服务的这种紧迫性特点,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都容易忽视证据的形成,没有相关的证据,也就当然无以后的证据收集、保存问题了。


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对于某些疾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需要住院接受进一步诊断治疗的,接诊大夫做出初步判断后,应当指示患者住院治疗,当患者执意拒绝住院时,接诊大夫应向患者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并采取可能的、患者能够接受的诊疗措施,如果该患者最终因未能接受及时的住院治疗以致延误病情身亡,则医疗机构对该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们根据实践屮的案例,假定的一个完整情节,但现实中法庭上经常出现的一幕是:患者家属一方指责医疗机构一方未采取有效的治疗、 抢救措施,以致患者病故;而医疗机构一方则称患者本人出于某些个人因素未接受接诊大夫的合理建议,以致延误治疗时机。其实,作为裁判者的法官明断类似法庭上的争论并非难事,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判令一方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即可,但依据证据规则得出的判断并非与事实完全相符。


证据的固定”除了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态度、一种习惯。尤其是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没有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自觉地形成固定证据的习惯,可能到了诉讼阶段,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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