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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19-08-08 22:04:19)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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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操作不当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1996 年3 月,28 岁的女病人××, 因患原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住进本厂职工医院手术治疗。但术后出现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手术并发症: 面部痉挛, 手足抽搐。后经多方治疗, 病情虽已控制, 但仍需长期服药。1996 年11 月, 病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1997 年2 月, 厂职工医院对此鉴定结论不服, 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1997 年1 月, 病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冶炼厂赔偿一次性终身医疗费等共计124 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一审过程中, 病人向某法医鉴定单位申请司法鉴定, 该法医鉴定结论认为,病人因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即出现永久性甲状旁腺分泌功能丧失或低下, 与手术者术中不当操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冶炼厂承担原告终身治疗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的全部医疗费等巨额费用。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由并发症引起的医疗纠纷, 情况非常复杂, 要对其做具体分析, 才能明确争议双方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发症是一个纯医学的概念, 指在一种疾病的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常把后者称为前者的并发症。各种手术后都有发生并发症的可能。一般性的如切口感染、恶心呕吐、肺部感染等。还有一类与某种手术直接有关的并发症, 如胃肠吻合术的吻合瘘、胆道手术后胆瘘, 以及引起这起医疗纠纷事件的甲状腺次全切术后的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症等。从法律责任性质划分, 并发症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在医疗活动中, 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种是在对病人的疾病治疗过程中, 因责任性误治、技术性误治等原因而诱发的并发症, 如手术中操作粗暴或专业技术水平低下, 损伤重要脏器和血管等。对后一种并发症的发生, 院方有过失。

以本例甲状腺次全切手术为例, 术后引起的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的原因很复杂, 目前查明的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手术时甲状旁腺误被切除; 二是手术中造成甲状旁腺损伤; 三是手术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由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形式非常复杂, 手术后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是现代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因此, 如果病人的术后并发症是甲状旁腺血液供给受累所致, 就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假如病人的术后并发症是因手术时甲状旁腺被误切除或损伤所致, 同时排除了病人甲状旁腺包埋于甲状腺组织内等特殊体质情况, 就可以认定, 这起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分清所发生的并发症是否可以避免, 才可判断院方是否有医疗过失, 所发生的并发症与医疗过失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院方是否应对并发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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