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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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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出走,医院有责任吗?】
1995 年12 月26 日下午, 住院精神病人××擅自离院出走, 返家时双足冻伤。
原告观点:
病人之父到法院状告精神病院。病人之父述称, 同年1 月5 日下午4 时, 其子返家后, 脚已冻僵、黑肿。第二天送当地医院治疗无效, 右脚冻伤坏死、左脚大趾断掉致残。其子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 精神病院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假肢及假脚费、医疗费等合计40 002 .42 元。
被告观点:
【一审法院及审理】
1998 年7 月8 日, 此案调查终结, 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有责任对原告进行治疗、约束, 使原告不得自行离开精神病院; 原告在住院期间出走、冻伤, 被告负有约束不当的责任。双方签订的“精神病人住院协议书”中的第5 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属于无效条款。××精神病院败诉, 赔偿原告25 406 .48 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 精神病院因“约束不当”致使精神病人出走并造成伤害, 承担了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 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医患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有关解释都规定, 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 单位有过错, 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医院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本案中精神病人出走是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所致, 有一定过错。从合同的角度看, 精神病院应尽到看管、保护、治疗病人的义务, 本案中精神病院未尽到看管义务, 致病人出走受伤。从这一点来讲, 精神病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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