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手术后甲减,算是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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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手术造成甲减,属于医疗事故吗?】
李某某, 女,30 岁, 因咽部异物感, 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 于1984 年8 月21 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 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住院治疗。李某某入院后, 经过间接喉镜检查, 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 约2 ×2 ×2c m 大小, 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 一家医院报告为付节瘤, 另一家医院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性
肿瘤, 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在家属签字同意后, 于1984 年10 月10 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科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 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 以及“甲状腺肿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 李某某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 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 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及对症治疗。1985 年1 月21 日, 病人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
李某某出院后, 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 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89 年夏, 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 要求院方承担责任, 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 已丧失甲状腺功能, 内分泌紊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分析认为:“为抢救治疗病人行肿物切除是可行的异位甲状腺临床极为少见, 事前难以预料, 况术前已做治检病理加之异位甲状腺的组织细胞也随之有所变异”据此, 于10 月16 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调查】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 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
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 认为“由于手术造成甲状腺缺如没有考虑到异位甲状腺的可能性, 术前未能做甲状腺扫描、吸碘试验, 因此选择了不适当的方式”。所以, 推翻了原鉴定结论, 于1990 年8 月4 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天津市
的实施细则, 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某某经济补偿费5 000 元及手术至判决生
效之日的医疗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除补偿5 000 元,
其他经济损失根据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解决是错误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李某某12
年来治疗、住院的费用、误工损失费、陪伴费、营养费以及今后20 年的上述费用,
应由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赔偿。但考虑到有其他疾病的因素亦不好分割, 故医院承担医药费用的90 %
为宜。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前, 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 一直存在着法律适用依据上的冲突。《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赔偿的原则、民事责任构成及赔偿项目、数额等问题的规定不尽一致。两者相比, 前者更能保护患者的权益。本案在适用法律上, 一、二审法院就不一样。二审法院否定了一审法院判决, 适用了《民法通则》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做出高额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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