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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规定输血,造成患者感染新的疾病】
赵某, 男,63 岁, 患高血压病脑血栓已12 年, 曾入院治疗, 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以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 但未介意。1995 年5 月14 日, 赵某因呕吐, 伴有黑便, 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后遗症, 消化道出血, 重度贫血, 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化验血常规 RBC:1 .0 ×10/ L , Hb20g/ L 。先后两次输血700 ml 病情好转。化验血常规RBC:2 .5 ×10/ L , Hb60g/ L 。但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 引起病员家属怀疑, 遂发生争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消化道出血, 重度贫血, 输血治疗是正确的。但应根据卫生部《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和《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医疗常规, 取合格血输给病员。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 致使病人造成伤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多半是违规行为造成的。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本案中, 医院的当班医生违反卫生部《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和《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等有关输血管理的规范文件, 擅自将废血输给患者, 造成医疗事故, 医院应承担对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 医院在对外承担责任后, 也可根据当班医生的过错程度, 要求该当班医生补偿医院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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