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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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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变甲减,该如何维权】
患者,男,13岁。因“消瘦、心悸”到某县级医院检查,经化验:T3、 T4增高,诊断为甲亢。在该院核医学科做131碘功能试验。3天后复诊,在甲状腺131碘功能检验及血、尿常规正常情况下告知相关风险后, 该院给予患者131碘治疗。半年后患者家长发现患者体态较胖不正常, 又带至该院医治。在门诊进行相关检查后,收住院,住院诊断为“心包积液,甲减”。后经多家医院同样诊断为“甲减”,现患者口服用药替代治疗。
患方观点:
医方在为患者治疗甲亢时,首选131碘治疗,未能掌握131碘治疗甲亢的适应证和禁忌证,违反诊疗原则和常规,造成患者永久性“甲减” 的后果,医方应负完全责任。
医方观点:
在为患者采用131碘治疗的选择是慎重的,治疗过程是正确的,预后结果及禁忌情况也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患者出现“甲减”的情况 属于碘并发症,并且为患者选择131碘治疗不属于绝对禁忌证的范围之内。医方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方对患儿的临床诊断“甲亢”成立。
医方对患儿年龄小(13周岁)、病程短、病情轻而首选131碘治疗违反医疗常规,同时在131碘治疗前常规检查不完善(未做甲状腺B超、 心电图),131碘的治疗剂量依据不足。医方未将131碘治疗甲亢可能引 起的永久性甲减需终身服药的严重后果全面详尽地告之患方,存在医 疗过失。
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结论: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简称甲亢,是甲状腺体本身产生甲状腺激素过多而引起的甲状腺毒症。检查主要包括三大类:甲状腺激素测定、 甲状腺自身抗体测定和甲状腺的影像学检查。
本例患者系13岁儿童,小儿甲亢的治疗不同于成入,在口服药、手术切除及核素碘治疗三者中,首选为口服药。疗法的选择应根据患儿年龄、病程、甲亢类型、甲状腺大小、药物反应、有无桥本病、家长能否坚持治疗等。仅在药物治疗无效时才考虑手术或用核素碘疗法。
放射碘治疗主要适用于:中度甲亢;年龄25岁以上;经抗甲状腺药物治疗无效或对抗甲状腺药物过敏;不应手术或不愿接受手术者。放射碘治疗禁忌证:年龄25岁以下;妊娠、哺乳期妇女等,计量根据甲状腺组织重量和甲状腺131碘摄取率计算计量,一般主张每克甲状腺组织一次给予131碘3.OMBq。放射碘治疗并发症:最终有40%?80%以上的接受足量131碘治疗的患者发生甲减,甲减分为一过性和永久性,甲减发生的原因与电离辐射损伤和继发自身免疫损伤有关,对于接受RAI治疗的患者,定期监测甲状腺功能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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