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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产术后新生儿死亡,算医疗事故吗】
患者,女,32岁,孕32周,阴道流血2小时多,入住某医院。入院完善相关检查;注意胎心胎动及阴道流血;吸氧、抗炎、止血对症。住院观察6天,产妇无阴道流血,无胎动,无宫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回家。
出院回家后产妇于当晚再次出现阴道流血,再次入院。 住院1周后晚间22时患者突然出现无痛性阴道流血约300ml,测胎心 150次/分,患者BP 120/70mmHg,考虑前置胎盘大出血。立即给予 吸氧、5%葡萄糖250ml+止血合剂静脉滴注、安定10mg肌内注射,再次测胎心150次/分。立即在急诊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破膜 后见羊水清,量约1 000ml,胎头高浮,ROA。于23时53分顺利取出 一活男婴,Apgr评分5?8分,外观无畸形。断脐后,对子宫体注射缩宫素20U及垂体后叶素6U,见出血较多,行人工剥离胎盘,呈完全性 前置胎盘,清除宫腔出血较多,行纱布填塞+明胶海绵压迫止血,按摩 子宫底部后出血好转,手术顺利。
次日凌晨4时,患儿出现呼吸困难,立即给予吸氧、吸痰后好转, 于5时20分给予肾上腺素0. lmg、地塞米松2mg肌内注射,不见好转,患儿面色白,哭声不畅,立即转上级医院诊治。5时45分转人市人民医院。入院查体:BP 0/0mmHg,P0次/分,R0次/分,神志呈深昏迷,全身发绀,皮温凉,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心电监护示一条直 线,予以胸外心脏按压,请新生儿科医生参加抢救无效,2011年4月1 日5时52分宣布患儿死亡。
尸检报告死因分析:新生儿未见发育畸形口唇及指甲发绀;双透明膜病伴肺不张;多脏器淤血。结合出生时Apgr评分及死亡过程,分析认为,患儿符合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呼吸窘迫综合征) 死亡。尸体解剖结论:新生儿肺透明膜病(呼吸窘迫综合征)死亡。
患方观点:
剖宫产下一名男婴。婴儿产下后经医生检查一 切正常,并进行婴儿产下后一些常规性护理的登记称重工作,之后放在普通病房。在临晨4时多,我母亲发现婴儿不正常就叫护士,医生10分钟后才到病房,并对婴儿进行了体温测量、听诊,用管子在婴儿口腔内吸出异物,后用纱布隔在婴儿嘴部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无果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医生及时进行了检查和抢救,但已无力回天,在某市人民医院开具的病历上这样写道:在进院时婴儿已心脏骤停1小时。我认为婴儿死亡与某医院对新生儿没有及时地进行护理及缺乏必要的护理设备,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某医院打着虚假广告,诱骗产妇来院生产,侵害了患者的根本利益。
医方观点:
早产儿在母体内缺血缺氧,以致出生后窒息死亡。本例病情属于高风险案例,母婴死亡率极高,我们已确保产妇安全,对早产儿死亡患者家属不能理解院方。
该患儿系孕34周早产儿,有前置胎盘高危因素,婴儿出生后1小时即出现呻吟,经抢救后转外院死亡。尸检报告示死亡原因为肺透明膜病变。该病是患儿肺发育不良所致,病死率极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该院不具备收治前置胎盘这种高危孕妇的条件;医方在保胎过程中处理欠妥;新生儿出生后医方未进行严密监护,没有及时转院。
婴儿死亡与医院存在过失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前置胎盘是妊娠晚期出血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妊娠期的严重并发症,处理不当能危及母儿生命。其病因尚不十分清楚,目前的研究认为前置胎盘相关的因素:既往有自然流产史或人工流产及引产史;既往有剖宫产史;分娩次数多,多胎及胎盘本身因素;孕妇高龄及吸烟吸毒;辅助生育技术等。期待治疗及适时剖宫产术既延 长孕周又减少母儿并发症,可避免大出血对母婴生命的威胁。
该医院为一级医院,对抢救婴儿透明肺条件不足;对前置胎盘高危因素认识不足,截留患者,对孕妇保胎措施不到位。
加强产科管理,应对产妇和胎儿的情况做充分的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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