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要不要选择尸检?

(2019-05-20 20:30:27)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s://image.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425/1556202279141398.jpg

要不要选择尸检?

面对家属的忽然去世,家属悲痛不已,虽然家属对于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但是大都家属均有死者为大,让其入土为安的想法,不忍心再让患者进行解剖,想保留其完整尸体。但是不做尸检的话,又担心维权不了,左右为难。

在决定要不要尸检时,患方需要对尸检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决定要不要做尸检。


一、尸检的意义

 尸检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死亡的原因,通过对患者死因的认定,可以间接地检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明确双方的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患双方在事故中各自的责任大小。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纠纷诉讼时,尸检结果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起到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在医疗纠纷律师的办案中发现,在有些医疗纠纷案例中,尸检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不做尸检,很难做出准确判断。


二、尸检的法定条

1、在患者死亡后,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原因,或者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给出的死因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对患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

2、尸检最好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1 日。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人在死亡后其尸体会发生一系列的化学、物理等变化,而这些可能会影响对死亡原因的准确判断。

3、尸检必须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

 

三、尸检的机构

《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广州市,比较权威的尸检机构是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医疗纠纷律师以案说法】

孕妇王某临产到某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9时多,自然分晚一女婴, 1个小时后,孕妇突然出现胸闷、心悸、阴道出血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报告中最后诊新为: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但未对患者尸休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院的处理不当有关,遂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则认为,医生对患者抢救及时、符合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怒之下,患者家属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共计122万元。 委托某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时专家认为,产后大出血只是患者出现的一个症决,而引起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有很多,如子宫收缩无力,胎盘剥离不全、产道损伤、 产妇患有全身出血性疾病、产科的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都可以造成产后大出血, 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主要看医院在给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但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是否正确,没有尸检报告无法作出认定医学会最后作出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法院据此审理后认为,产妇死亡后没有进行尸检,不能查明死亡原因,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产妇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提出有说服力的证据,由此应当承负相位的法律责任。死者家属对产妇的死亡未及时提出异议,造成证据灭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患者死亡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50% 。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