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怎么呢办?
标签:
医疗纠纷 |
不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怎么呢办?
2004年12月19日,原告麦某因咳嗷、流涕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 诊断为支气管肺炎。2004年12月22日,原告突然哭闹不安伴呕吐褐色胃内容物,呼吸急促,面色苍白,病情变化。应其家属要求,某区妇幼保健院出车接诊原告,入院诊断:(1)重症肺炎并心衰。(2)中毒性脑病。(3)应激性溃疡。
当晚,区妇幼保健院再转送告到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重症肺炎。(2)中毒性脑病。(3)上消化道 血。(4)贫血查因。住院9天后,原告痊愈出院。出院诊断:(1)急性支气管炎。.(2)小儿惊厥。中毒性脑病。(3)肝功损害,心肌损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患者肺炎合并心力衰竭的诊断正确,相应的救治措施也是及时、正确的,医方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2)医方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3)医方在患者病情突然变化时,对家属的解释工作不够细致,病情记录也不够详细。(4)患者在其他医院时“中毒性脑病”的诊断依据不足,中毒性脑病是重症肺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5)抗生素使用基本符合常规。(6)输液反应诊断断依据不足。
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证据规则》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就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就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佛山市医学会作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结论符合《证据规则》规定,鉴定程序及结论认定均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根据该鉴定结论, 可以认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且,上述专家的分析意见表明,本案被告在诊断治疗的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且没有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原告认为不能以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因本案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和护理过程中是否 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而不能仅以一般的社会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根据佛山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具备侵权的要件,原告要求 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经医学会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要想法院不采信该鉴定,不能简单的陈述不服鉴定报告,而应该找出不服的理由,最好争取做一个医疗过错鉴定,以另一份鉴定来否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能改变法官的想法,争取有利的机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