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麻醉意外和麻醉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导语】
麻醉是手术治疗的前提条件,用来解除外科手术时患者的疼痛,配合医生达到治病的目的。然而,麻醉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并且麻醉药多属于剧毒药,比一般药物毒性高、需用量大,危险性也大,同时麻醉是对有病机体实施,手术又是不良的刺激,因此在麻醉过程中,尽管麻醉人员遵守操作规范,但有时仍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如对麻醉剂过敏、喉痉挛、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这些属于麻醉意外。尽管如此,有些因麻醉引起的纠纷确属医务人员的过错所致,如在施行麻醉的过程中,因忽视麻醉的禁忌症,麻醉用药量过大,或将其他药物当做麻药使用等,严重者医疗事故律师认为构成医疗事故。
麻醉过错
主要是麻醉人员责任所致,应追究麻醉人员责任。
1、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员引起的麻醉过深致死,属医疗过错;如系技术不熟练,缺乏经验,不能及时处理者,属医疗过错。
2、因计算错误或凭空估计致使基础麻醉剂过量并抑制生命重要功能,而又未加严密观察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3、误用非局麻药代替麻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药,造成严重后果者。
4、高血压病员局麻加用大剂量肾上腺素致发生意外者。
5、盲目使用过大剂量麻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致严重后果者。
6、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醉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醉药,造成严重后果者。
7、因吸入性麻醉剂药液灼伤病员眼睛、咽喉、呼吸道者。
8、对麻醉仪器设备未检修或不仔细检查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者。
9、椎管内误注药物或于缺乏根据的情况下使用过量的血管收缩剂造成严重后果者。
10、椎管内阻滞前,皮肤消毒不好,或穿刺区有脓性感染未予注意,导致椎管内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
11、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人,或因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过早拔掉气管插管导致不良后果者。
12、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过程,检查不周,操作粗暴致断针、造成不良后果者。如按常规操作和检查,确因针管或塑料管质量不好,发生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
13、蛛网膜下腔阻滞,药量过大或处理不当而发生过高水平阻滞致残或死亡,如麻醉者基础知识差,或疏忽大意,属医疗过错。
14、硬脊膜外阻滞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注药后未及时观察,发生全脊髓麻醉,抢救不力,以致患者死亡者;如无违反操作规程之处,且已进行积极抢救仍无效者,不属医疗过错。
15、不懂装懂,不请示上级医师,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别人提醒,仍不虚心,不听劝阻,坚持错误做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17、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8、人员安排不当,麻醉者不能胜任所施麻醉,或不能完全独立操作的实习或进修医师,发生技术问题,上级医师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属上级医师的责任过错。
19、对麻醉机回路中活瓣失灵或体外循环机故障未做检修排除、苏打石灰罐已空未发现或石灰陈旧而未加以更换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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