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项目
残疾用具费是指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的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如假肢,义眼、轮椅等,包括安装更换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本项赔偿的数额可能会远高于其他赔偿费用的总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用具费规定,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6条对残疾用具费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基本一致,在主张赔偿时应提供需要使用残疾用具的医疗证明、普通器具价格的材料、安装更换费用证明以及使用周期的医疗建议等证明材料。
丧葬费是指被害人死亡后,为处理器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尸体存放费、运尸费、火化费、殡葬用品费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7)项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被害人因医疗损害就医而发生的乘车费用,属于实际损失。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是指患者就医和处理患者死亡事宜产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为医疗损害而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为抚慰被害人和其亲属而由加害人承担的赔偿金。医疗事故律师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是一个象征性的给予,没有太多的实际补偿功能。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的赔偿项目比较多,计算依据也比较复杂,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者对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以防遗漏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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