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往往将发生的损害后果归结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此达到免责的目的。那么什么是并发症呢?医院是否不需要承担责任呢?医疗事故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
、并发症的概念:目前的医学文献和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并发症。
1、可预见性
从临床实践来看,绝人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可预见性是并发症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
2、发生不确定性
并发症是否发生,与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身体质及地域等消多因素密切相关,这也正是并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内之一。
3、相对可避免性
并发症并非完全不可避免,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疾病认识程度的提高,愈来愈多的并发症通过医务人员的积极努力得以避免发生,使患者得以康复或病情得到缓解,这也是医学科学追求的终极目标。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或规范的行为,主观的过失是通过客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从行为人应对他人尽到注意义务的角度分析,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为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未能履行或适当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临床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前者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务;而后者是指医务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义务。如果应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因此,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判断医务员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注意研究医务人员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并发症并不是医院免责的法定理由,发生了并发症也不意味着医院不用承担责任人,医院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过错,有过错就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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