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救济途径
标签:
医疗纠纷 |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f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被接种人、生产企业、
预防接种往往是一种强制诊疗关系,国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而预防接种不良反位主要是指合格疫苗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接种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不存在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
如果将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适用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责任,必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导致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责任,可能导致生产企业负担过重。影响其新药的创新积极性。为了既鼓励医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又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给付条件
救济给付必须是针对疫苗的严重不良反位。根据严重不良反位的含义以及参考各国救济制度的有关定,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救济给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疫苗必须经行政处管部门审批并合法登记;(2)疫苗使用方式正确,尤接种过失或明显缺陷;(3)疫苗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疾病控制机构或医疗服务机构、医师都无法律责任或责任不明确;(4)损害严重件达一定程度。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济制度重在迅速补偿损害,降低各方无过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风险。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我国在设定救济补偿范围时应考虑与民事赔偿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要符合我国的经济现状,应考虑以下几点:(1)补偿范围应包括医药费、残障生活补助、抚养金、丧葬费等,对于非财产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由司法诉讼救济,不应属于该救济范围。2)各项救济给付额,应该按照残障程度等级分别给付,以便利于计算及支付。(3)救济给付额度,国家可以规定起付标准,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来确定。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在设计资金来源时既要考虑到疫苗生产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乂要

加载中…